转广外一SB+NB评许庭案
本人原创:英美法系下的许霆案, 兼评某些中国法律学者观点之错误Please note: this paper is written out of the author’s passion for Chinese legal development and intended solely for academic discussion. City Law Solicitors shall not be liable to any loss whatsoever arising from any understanding or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ensuing content. Nor do we guarantee the accuracy, completeness, and currency of the cited legal authorities and their Chinese translation. Please seek legal advices from registered legal practitioners in the relevant jurisdiction.5U\r7a,P5R;?"y;p6}dOKb8`S[&p7r;~
英美法系下的许霆案5OWiY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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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美法系的很多术语特殊性,在加上我没有学过中国的法律,有时候我不能找到相对中文翻译,我在这篇文章会同时列出英文做对照,如有纰漏,希望各位指出,万分感激,当然用英文写肯定更流畅更能表达我的意思,但是为了照顾读者,我希望通过用简单的语言把英美法系的观点解释给读者,让读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虽然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系,但是有些理论是可以借鉴的,希望这篇文章能为许霆案研究能够作出一些启示性的作用。我看了很多国内的法律专家的意见,我觉得很遗憾的是令人信服的没有几个,基本上陶醉在自己的凭空想象中的空中楼阁,许霆案里面有两个最关键的因素竟然被法院和中国的法律学者完全忽略,对于他们提出的辩护理由,我怀着尊敬的态度必须指出,起码在英美法系当中,其逻辑不单是错误的,也是危险的。
英美法系历史源远流长,英美法系本身特点使其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跟随社会演变,过程追溯到英国中世纪农业社会时代,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演化,一直到现在,刑法如此,商法如此。诚然,随着英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新的案例不断出现,旧的案例不再使用,与其说这种不断淘汰旧法,不如说是英美法系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进化,其合理性经得起时间的验证,不少19世纪甚至以前的案例还是不时出现在现在法官的判词里面,随着大英帝国的舰队飘扬过海植根于其殖民地,各个殖民地在根据自己的社会情况发展自己的英美法系,各个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联邦国家,案例互相借鉴,尽管如此英国本土的案例视为正宗,在澳洲加拿大等等各个英美法系辖区 (common law jurisdiction)里面具有极高权威,澳洲在上个世纪60年代废除其本土案子向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上诉权,终审权归于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但是尽管如此,英国的案例还是不断被引用。香港在回归之前的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现在掌握在终审庭,当中几个非永久大法官就有几个是来自英澳,他们的背景都是其国家都是声明显赫的大法官,例如澳洲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Hon Sir Anthony Mason,这些来自不同英美法系辖区的大法官和本土永久席位大法官一起,无疑是维持香港的世界一流英美法法治环境的中流砥柱。这篇文章重点不是讲述英国法律史,之所以要简略提一下英美法系不同辖区之间关系,是因为从英美法系角度来看许霆案,就必须对整个英美法系的盗窃罪在不同的辖区的发展出来各个案例进行分析,各个辖区案例综合起来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只能分析英国的,还要分析其他英美法系辖区的,我在澳洲学习法律,无可避免的就以澳洲的法律为主线,但是对于澳洲老祖宗英国的案例,我们作为受科班系统训练学生就必须要研究的。
由于澳洲是一个联邦国家,每个州的都有独立司法权,尽管如此各个州的法律大同小异,各个州都有自己最高上诉法院,再上一级,也就是最高一级,就是澳洲最高法院。对于英美法系的盗窃罪(law of larceny)发展来说,最先出现的是案例法,英文叫common law,(必须指出common law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所指,首先按不同法系来分,相对于类似中国的大陆法code law, 英美法系是common law;然后在英美法系内部,按案例法和成文法来区分,案例法common law,成文法statue law; 按英美法系两个重要分支来区分,一个普通法common law division,另外一个是equity law division),后来盗窃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解决案例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又或者为了使法律更加系统化,开始出现成文法statute law,这个过程在英美法系里面其他法律都是一样的。在1968年英国立法通过Theft Act (1968),里面废除了案例法里面盗窃罪,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综合成文法,在1995年澳洲Model Criminal Code Committee建议澳洲各个州仿效Theft Act就盗窃罪进行立法或者修改。新南威尔士州不是那么听话,还是维持根据以前案例法传统而制定Crimes Act NSW (1900)里面关于盗窃罪的部分,其特点是根据英国20世纪以前被偷的东西来定一条盗窃罪,例如,132条,偷狗罪;139条,盗窃依附于土地,或者马匹,的金属,玻璃,木等其他物品罪;等等,举不胜数。不管被偷的东西,关键是在于如何定义“偷“。 ch.^ _ d5|dc
